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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劳动合同虽补签,员工双倍工资仍应支付

2011-02-18
酒店劳动合同虽补签,员工双倍工资仍应支付

  【案情介绍】

  张小姐于2009年8月1日进入某外资酒店工作,担任咨询顾问,月薪为8500元,但酒店并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对自己的职位与薪水还比较满意,因此对于酒店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多说什么。可是到了2011年1月初,酒店突然降低了张小姐的工资。对于酒店单方面降薪的举措,张小姐没有同意。最终酒店与张小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由酒店支付张小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在办理工资结算时,酒店要求张小姐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为了能顺利地办清退工手续并拿到经济补偿金,张小姐只好答应酒店的要求补签了合同,不过张小姐还是留了个心眼,她特别注明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

  张小姐觉得酒店虽然事后与自己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酒店还是应该支付自己的双倍工资。于是张小姐又向酒店提出了双倍工资的要求,但酒店认为张小姐的要求不合理,因而没有多加理会。在协商未果后,张小姐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自2009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庭审中,酒店认为自己与张小姐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更何况张小姐是2009年8月1日就进入了酒店工作的,自09年8月1日开始酒店就与其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当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支持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的裁决。酒店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该案现已经一审与二审程序,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张小姐的请求的终审判决。

  【庭审纪实】

  张小姐称:其进入酒店后,酒店从未提出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劳动关系解除后,领取工资和补偿金时,酒店才要求补签,否则,酒店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为此,张小姐出示了其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酒店的公章、张小姐的签名和补签时间,但没有酒店方代表的签名和签订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酒店方称:酒店于2010年2月15日就将两份加盖酒店公章的劳动合同交给了张小姐,但张小姐一直未上交给酒店。酒店多次向张小姐催讨,张小姐始终找各种借口推脱。2011年1月16日,酒店人事部门在审核有关材料时发现张小姐未上缴劳动合同,故要求张小姐提交劳动合同。然张小姐竟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为2011年1月16日补签。为此,酒店提供了在其处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酒店的公章、酒店方代表及张小姐本人的签名,酒店方的签订日期为2010年2月15日,张小姐的签订日期载明2011年1月16日17:20补签。

  法庭审理后认为,酒店方称其于2010年2月15日将两份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交予张小姐,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印证。根据酒店方和张小姐处各自保管的劳动合同中,张小姐的签订日期均载明为2011年1月16日,且张小姐保管的劳动合同中没有酒店的签订日期,因此法庭采信张小姐关于酒店与其于2011年1月16日方才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判决酒店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FS:PAGE]

  【案例分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个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争议源于用人单位用工却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不得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提升了很多,但是还有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完善或欠缺,最终不得不为违法用工付出成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希望能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防范法律风险能有所帮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张小姐认为自己2009年8月就进入酒店工作,酒店一直没有和自己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到后来酒店又因经济效益不好为由解除了自己的劳动关系,虽然在最后解除的时候酒店与自己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而酒店却认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自己虽然在张小姐进入酒店的时候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给予张小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都还不错,也不存在故意不签订合同的恶意,更何况在事后也补签了合同,既然合同都补签了,也就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了。

  那么,酒店在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到底还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不仅要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同时并不能免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酒店虽然最终在与张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此时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他还是免除不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张小姐通过法律途径最终拿到了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该案也已经结案。但该案对用人单位来说应该颇有警示意义。在这,想提醒一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书面通知,并且最好规定签订的具体的时间与地点;万一造成未签劳动合同,应及时处理,不能陷入以为合同补签了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误区。总之,用人单位应该加强自身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必要的时候最好是请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做酒店法律顾问把关,尽量降低用工成本与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