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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劳动合同被填空造假 法官辨真伪还公道

2011-03-17
酒店员工劳动合同被填空造假 法官辨真伪还公道

  江苏省南京市一家酒店在与应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员工在空白合同书的末尾签名画押,其他空白处留给酒店填写。在劳动合同上签好名后,酒店又要求员工签一份《代为保管劳动合同委托书》,这样,本该由本人保管的另一份劳动合同也由酒店代管了。

  两年前,该酒店一名员工被无故开除,该员工不服,将酒店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述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法官审了出来。日前,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员工的全部诉讼主张,被告酒店则在一审判决后立即表示,履行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干了四年多无故被开除

  何先生来自江苏宿迁农村, 2005年6月,应聘到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担任驾驶员。同年8月,何先生应酒店要求,在酒店打印的“员工登记表”上填写了自己的相关信息,但一直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每月2000元的工资报酬,何先生很珍惜这份工作,因此也受到酒店领导的赏识。2009年1月,酒店为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检查,提出与何先生等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包括何伟在内的员工都很高兴。签合同的那天,酒店相关负责人除在合同书上写明“合同期为2005年10月30日至2010年8月30日”一行字外,其余什么也没写,便要求何伟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名画押。因为不签就要走人,何先生只好遵命。补签完劳动合同后,酒店当即又要何伟签一份《代为保管劳动合同委托书》,何先生同样按要求签了名。签下这份委托书后,原本应由自己保存一份的劳动合同也不归何伟保管了,以至后来劳动合同上到底写了些什么内容,何先生一概不知。

  为了养家糊口,何先生踏踏实实地工作。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2009年7月26日,酒店相关负责人突然通知他,要他从次日起就不要到酒店上班了。何先生追问原因,对方称“你已经被酒店开除了”。“我又没干坏事,又没违反纪律,凭什么开除我?”但酒店也不向他解释。

  何先生一次次去找酒店交涉,但没人理他。2010年3月,酒店终于给了何伟一份书面答复函,内容为:“你多次来交涉,不服酒店对你的开除决定,并要求支付2005年10月至2009年7月的经济补偿金及支付你没有报销的职务开销。经酒店领导研究认定,你是表现恶劣,所以才开除你,你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象。至于你的职务开销可凭票结算。”

  维权时才知劳动合同被做手脚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涉后,何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在法定的45日内,仲裁部门未能给出裁决结果。据此,何先生于今年5月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某酒店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9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职务开销3797元。

  案件审理中,针对何先生的诉讼主张,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酒店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原告和案外人浙江衢州某酒店(下称衢州酒店)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与衢州酒店之间是合作关系。该酒店派遣原告到被告酒店从事业务工作,原告的基本工资为650元,另加销售提成,平均工资为1500元。大部分时间,被告代衢州酒店向原告发放工资。2009年7月26日,原告自动离职,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FS:PAGE]

  “真是奇怪了,我怎么突然变成浙江衢州酒店的员工了呢?”听了被告方发表的抗辩理由,何先生当庭指责被告酒店“搞名堂”。而被告方却向法庭出示了证据,即原告与衢州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代为保管劳动合同的委托书。法官发现,在这两份打印的合同及委托书上,除在末端下划线处有何伟本人的签名外,其余应填写内容均非何伟所写。面对法官的质疑,被告承认合同上除原告签名外,其余字迹非原告所写。

  针对这两份证据,原告何先生则指出:被告当初为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及检查,要求原告补签劳动合同,当时被告只允许原告在空白的劳动合同及委托书上签名,不签则不留用。原告今天才发现,原来被告当初就为以后在合同上搞鬼埋下了伏笔。

  针对法官的质疑和原告的拒绝认同,被告又提供其与衢州酒店签订的合作协议五份,主要内容为:衢州酒店将派驻相关工作人员到被告处开展业务,派遣人员的待遇工资等问题,均由衢州酒店自行解决,与被告无关。对此,原告何先生同样予以否认,并直指被告在法庭上提供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