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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4-27
关于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惠民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发挥社区平台优势,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社会保障服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闽政〔2008〕14 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村改居社区及农村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的通知》(厦劳社[2008]333号)和《厦门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厦府[2012]6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积极性,经研究,现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体系

  为了促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的稳定,鼓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各区在人员经费范围内,扣除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后,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基本工资可占60%,绩效工资可占40%,主要考虑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和学历等因素,由聘用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各区应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就业、社会保险等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有关任务指标,制定本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并向市人社局报备。

  二、人员配备和工作要求

  每个社区的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原则上按4名配备。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辖区村民数超过2500人以上的增配1名。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均应专职从事促进就业、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网格、劳动争议调解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三、经费渠道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具体待遇标准由各区根据绩效考核方案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市、区、街道(镇)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按照2011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30%予以补助,对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按照2011年度我市社平工资60%的30%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区、街道(镇)财政承担,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街道(镇)的承担比例。区、街道(镇)财政应根据劳动保障开展及经办实际情况,充分保障经办劳动保障所需经费并及时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