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一家三星级酒店的厨师,2009年12月林某进入该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初酒店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港式口味的菜肴市场前景很好,于是派遣林某到香港一家厨艺学校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在这3个月期间,酒店照常发给林某基本工资,同时为林某在香港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6000元。林某回到酒店后推出一系列港式菜肴,给酒店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2011年1月,林某向酒店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与林某经过多次协商,林某仍然坚持离开。在林某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须承担违约金4000元。林某愿意交纳4000元违约金,但对酒店提出的支付培训费6000元的要求却不同意。酒店向林某追索培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