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酒店销售工作三年,徐莉在最初的合同期满后一直没有与对方续签,但突然被酒店“炒”了。申请后,酒店竟然“代”徐莉续签劳动合同,被仲裁委识破。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酒店支付徐莉终止经济补偿金17778.42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1800元。
突然被炒要求赔偿
五年前,徐莉与某快捷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快捷酒店派遣徐莉到某酒店从事销售工作,期限自2007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徐莉仍旧留在该酒店工作,但无论是她本人还是酒店方面都没有提出续签事宜。2010年12月30日,徐莉突然收到快捷酒店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至次日结束。
突然被“炒”,徐莉在震惊之余非常不满,2011年1月中旬,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等。徐莉申请仲裁后,某酒店则向仲裁委递交了一份《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声称酒店与徐莉续签过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终止,徐莉对此坚决否认。
之后,该仲裁委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竟是酒店“造假”,《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上“徐莉”的签名字迹是伪造的。2011年7月底,仲裁委裁决由某酒店支付徐莉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778.42元,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1800元补偿。
酒店不服上诉法院
对这一裁决,某酒店和快捷酒店均不服,于是上诉法院,称合同到期,与徐莉终止劳动合同,并办妥退工手续,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裁决中所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
法庭上,徐莉据理力争,自己与快捷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后,至某酒店工作,期限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自己则仍然在某酒店处工作,直至2010年12月30日收到快捷酒店的劳动终止通知书。在劳动仲裁阶段,已鉴定确认《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上的“徐莉”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要求法院按仲裁委裁决认定的金额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徐莉和快捷酒店在合同期满后没有再续签,而她又仍在某酒店工作是有依据的事实,法院由此认定徐莉与某酒店形成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现某酒店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遂法院判决某酒店支付徐莉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778.42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