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是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某酒店集团的职工从事会计工作。酒店每周的工作时间是星期一到星期五,星期六、日是休息时间。2010年12月18日是星期六,酒店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员工到四会市进行摘桔活动。当天上午7时50分左右,原告驾驶摩托车回准备参加活动,途经325国道与魁奇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不慎跌倒受伤。后原告到佛山市澜石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为:右第一掌骨骨折等。2010年12月23日,第三人向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2011年1月25日,被告作出佛劳社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不属工伤。原告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佛府复决《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予以维持。原告仍不服而提起诉讼。
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