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于2007年6月到某五星级酒店工作,与酒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500元和浮动工资组成。某酒店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郑先生上个季度的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数额是酒店上季度总营业额的千分之五。双方于2011年2月2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工作交接,但在工资结算上发生分歧,郑先生称其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的浮动工资是4000元。某酒店不认可,称郑先生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的浮动工资应是1000元,但未提供其酒店总营业额相关材料和工资支付记录。
2011-03-23